一、服务对象
1.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2.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在校中小学生、未成年人、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老年居民以及在穗居住的其他居民。
二、普通门(急)诊统筹待遇标准
温馨提示:按广州医保待遇规定,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医,仅报销发生属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药费。
三、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
四、住院待遇标准
备注:
1.参保人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病区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0元。
2.根据广州医保报销规定,所有药品、耗材、诊疗项目可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自费类)
甲类:全部纳入医保,按共付段比例报销;
乙类:参保人按比例先自负一部分费用后,剩余费用纳入医保按共付段比例报销;
丙类(自费类):费用不纳入医保,全部由参保人承担;
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对部分药品、耗材以及医疗服务项目规定了支付范围,若患者病情符合支付范围,则按照该项目所属的医保等级(甲/乙类)纳入医保报销,若病情不符合,则自费支付。
五、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一)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1.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者二类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的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按70%的比例支付。
2.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者进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后由补助资金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202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74954元)。具体标准如下:
(1)住院、二类门诊特定病种的基本医疗费用,由补助金按95%的比例支付。
(2)一类门诊特定病种的基本医疗费用,由补助金按照指定基层医疗机构85%、其他医疗机构70%的比例支付。
(3)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费用,由补助金按照相关规定支付。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无需另行缴费,还可在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基础上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1.参保人住院或进行二类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不含1.8万)、3.6万元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
(2)全年累计超过3.6万元以上、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5%。
(3)属于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全年累计超过3500元以上(不含3500元)、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
2.参保人住院或进行二类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90%。
3.2025年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连续参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对享受本市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参保人,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温馨提示:
1.本界面资料内容如果与政策文件有出入政策发生调整,请以广州医保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2.省内异地、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相关报销待遇问题请咨询参保地医保中心(按参保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