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医保就医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11-01 点击率:

一、适用人群及就医凭证

1.省直医保参保人员:在职、退休人员和家属。

2.省直医保特定人员: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3.参保人员就医凭证:有效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简称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参保人员持以上就医凭证在省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身份确认、就医登记和记账结算。

二、就医人员参保身份核实

1.参保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业务时,收费处根据规定要求,通过核验凭证并在省直医保信息系统中获取参保人员信息,认真核实参保人员资料,确认无误后,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记账结算。

2.参保人员遗失或重制社保卡或身份证期间,可凭相关部门出具的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为参保人员办理就医及医疗费用记账结算。

3.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办理就医或医疗费用记账结算手续的,受托人应当凭参保人身份证、病历和受托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办理手续,并通过省直医保信息系统上传代办人员头像、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4.参保人员就医时已表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身份、且符合就医管理规定,但由于系统故障、信息异常、待遇追溯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记账的,收费处给予补记账(先全额垫付后,再办理记账)结算。

三、普通门(急)诊

1.参保人员普通门(急)诊就医时,接诊医生应主动要求其表明参保身份并出示就医凭证进行信息核对,其中医疗类别选择“省直医保”,以便收费处核查结算。

2.医生开具的医嘱应当符合本次就诊疾病病情所需,普通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四、门诊特定病种

1.省直医保门诊特定病种与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准入标准、二级目录保持一致,另外还包括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白内障(手术)、禽流感,请严格按照我院的执业范围进行申请。

2.新增申办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员,按以下流程为其办理待遇申请手续:

1)参保人员就医时,由主诊医师参照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对参保人员申请的相对应门诊特定病种(急诊留观除外)进行确诊。

2)对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由主诊医师填写《广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参保人员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申请书》,由相应专业的副高以上职称医师或科主任审核签名,指引参保人员到医务科加具意见盖章确认,并请参保人签名后,交收费处将相关审核确认信息上传至省直医保信息系统备案予以确认。其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生效时间为系统确认时间。《门特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参保人员自留作为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就医凭证之一,一份交由医保办保存备查。

3)门诊特定病种处方用量最长不超过12周(即84天)。

4)待遇有效期

门诊特定病种的有效期按照本省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住院

1.参保人员经医生诊断且符合入院标准需要住院治疗时,接诊医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无误后,开出《入院通知书》及《广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参保人员住院备案申请表》给参保人员,并指引参保人员到医务科加具意见盖章确认,交收费处将相关审核确认信息上传至省直医保信息系统备案。由参保人员联系单位加具备案同意意见后,本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记账结算。备案手续需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出院前)完成。

2.参保人员出院时,医生开具出院医嘱中,出院带药的品种和数量应当符合本次就诊疾病病情所需,一般不超过7日量。出院医嘱开具的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省直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六、特殊材料

      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单项费用超过1万元的特殊材料,在使用前需办理特殊材料备案。流程如下:住院医生填写《广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参保人员使用特殊材料备案申请表》, 经副主任医师以上签名,给参保人员到医务科加具意见盖章,交收费处登录省直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经参保人所在单位确认后,相关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

      2.确因急诊抢救等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的,应当在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办理特殊材料备案通过的,本次发生的该种特殊材料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通过信息系统记账结算。 

七、特定人员医疗费用结算

特定人员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的,需经副主任以上医师开具医嘱并在病历资料中明确使用指征的,按省直医保基金规定给予记账结算。

附件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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