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人群及就医凭证
1.区属医保参保人员:在职、退休、家属以及离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等特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2.参保人员就医凭证:有效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简称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或临时就医凭证。参保人员持以上就医凭证在区属任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身份确认、就医登记和记账结算。
二、就医人员参保身份核实
1.参保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业务时,收费处根据规定要求,通过核验凭证并在区属医保信息系统中获取参保人员信息,认真核实参保人员资料,确认无误后,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记账结算。
2.参保人员遗失或重制社保卡或身份证期间,可凭相关部门出具的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为参保人员办理就医及医疗费用记账结算。
3.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办理就医或医疗费用记账结算手续的,要求提供参保人员的就医凭证和代办人的身份证等资料进行核验,必要时由收费处通过电话与参保本人或所属单位联系确认。
4.参保人员就医时已表明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身份、且符合就医管理规定,但由于系统故障、信息异常、待遇追溯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记账的,收费处给予补记账(先全额垫付后,再办理记账)结算。
三、普通门(急)诊
1.参保人员普通门(急)诊就医时,接诊医生应主动要求其表明参保身份并出示就医凭证进行信息核对,其中医疗类别要选择“市直医保(黄埔区)”,以便收费处核查结算。
2.医生开具的医嘱应当符合本次就诊疾病病情所需,普通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四、门诊特定病种
1.区属医保门诊特定病种与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准入标准、二级目录保持一致,另外还包括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白内障(手术)、禽流感,请严格按照我院的执业范围进行申请。
2.新增申办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员,按以下流程为其办理待遇申请手续:
1)参保人员就医时,由主诊医师参照本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对参保人员申请的相对应门诊特定病种(急诊留观除外)进行确诊。
2)对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由主诊医师填写《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区属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简称《门特申请表》,由相应专业的副高以上职称医师或科主任审核签名,指引参保人员到医务科加具意见盖章确认,并请参保人签名后,交收费处将相关审核确认信息上传至区属医保信息系统备案。《门特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参保人员自留作为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就医凭证之一,一份交由医保办保存备查。
3)二类门诊特定病种,需要单位核实参保人患病情况后,在区属医保信息系统上备案确认;收费处在区属医保信息系统上对经单位备案确认的申请信息予以确认后,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即时生效(有效期开始时间为确认时间)。
4)门诊特定病种处方用量最长不超过12周(即84天)。
5)待遇有效期
一类门诊特定病种的有效期为长期,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白内障(手术)参照市直医保有关规定执行为当次结束。二类门诊特定病种的有效期,按照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住院
1.参保人员(离休人员以及符合规定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除外)经医生诊断且符合入院标准需要住院治疗时,接诊医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无误后,开出《入院通知书》及《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住院备案申请表》给参保人员,并指引参保人员到医务科加具意见盖章确认,交收费处将相关审核确认信息上传至区属医保信息系统备案。由参保人员联系单位加具备案同意意见后,本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记账结算。备案手续需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出院前)完成。
2.参保人员出院时,医生开具出院医嘱中,出院带药的品种和数量应当符合本次就诊疾病病情所需,一般不超过7日量。出院医嘱开具的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区属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六、特殊材料
1.参保人员(离休人员以及符合规定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除外)因病情需要使用单项费用超过1万元的特殊材料,在使用前需办理特殊材料备案。流程如下:住院医生填写《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使用特殊材料备案申请表》, 经副主任医师以上签名,给参保人员到医务科加具意见盖章,交收费处登录区属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经参保人所在单位确认后,相关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
2.确因急诊抢救等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的,应当在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办理特殊材料备案通过的,本次发生的该种特殊材料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通过信息系统记账结算。